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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漢語稱謂研究 全集最新列表 鄭注,代指,孔疏 最新章節無彈窗

時間:2017-08-16 06:59 /淡定小說 / 編輯:蕭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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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漢語稱謂研究

推薦指數:10分

作品年代: 現代

作品狀態: 全本

《上古漢語稱謂研究》線上閱讀

《上古漢語稱謂研究》章節

“皂”,同“皂”,本是“皂鬥”的省稱,指櫟實、柞實等,用其殼鬥煮可作黑的染料。《說文•帥部》:“草,草鬥,櫟實也。”徐鉉等注:“今俗以此為艸木之艸,別作皂字為黑之皂。案:櫟實可以染帛為黑……今俗書皂。或從從十,或從從七。”《周禮•地官•大司徒》:“其植物宜皂物。”鄭注引鄭司農雲:“皂物,柞栗之屬,今世間謂柞實為皂鬥。”引電為黑。《玉篇•部》訓“黑也”《漢書•賈誼傳》:“且帝之皂綈,而富民牆屋被文繡。”因先秦時百姓及下等人皆以黑布包頭(詳見“百姓”部分的“黔首”條),故“皂(皂)”借指雜役的僕。《集韻•皓韻》:“皂,賤人。”如上引《左傳•昭公七年》:“士臣皂,皂臣輿……”“皂(皂)隸”為同義連文。周代稱雜役的僕。《左傳•隱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專指舊衙門裡的差役。南朝梁劉孝標《辯命論》:“此則宰衡之與皂隸,容彭之與殤子。”

“走”,本義奔跑,因僕為主人奔走堑候,故代指僕。《玉篇•走部》:“走,僕也。”《左傳•襄公三十年》:“吏走問諸朝。”陸德明釋文:“吏走,一本作使走……一曰走使之人也。”

《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太史公牛馬走司馬遷再拜言。”李善注:“走猶僕也。言己為太史公掌牛馬之僕,自謙之辭也。”對此解釋,人看法不一。有人認為“牛馬走”是“先馬走”,“走”為詞。宋吳仁杰《兩漢勘誤補遺》卷七:“牛當作先,字之誤也。《淮庫書》曰:‘越王執戈為吳王先馬走。’”《淮南子•應訓》:“執戈為吳兵先馬走。”高注:“先馬走,先馬而走也。”錢鍾書《管錐編•史記會注考證•太史公自序》亦肯定“先馬走”為司馬遷之謙稱,認為李善注“曲解”。而清顧炎武《知錄》卷二四《洗馬》考證“先馬”與“馬、洗馬、馬洗”實為一事。又清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一九《下走》認為“走”已成自謙辭:“司馬遷《與任安書》,稱‘太史公牛馬走’。‘牛馬走’即‘下走’也。上稱官名,下則自謙之辭。”(遊慶學《走?牛馬走?先馬走?》,《漢字文化》2003年第3期,第39—40頁)權衡各說,顧氏與錢氏之說可互補,“走”當為自謙辭。因此,《大字典》《辭源》《大詞典》《稱謂大詞典》皆以為“牛馬走”之“走”是“走”成為自謙辭①的出處。其實,金文中的“走”已有此用,如《伯中簋》:“伯中(仲)夙夜事走考。”“走”表示自謙與“僕”的本義有關。《字彙•走部》:“走,又僕也。今人自謙曰走,猶言僕隸馳走之人。”

“走卒”,隨僕役。同義連文。《漢書•胡建傳》:“建從走卒趨至堂皇下拜謁,因上堂皇,走卒皆上。”“卒”,本指僕所穿的一種標有記號以區別於常人的溢付。甲骨文作爸(五一一二),從。《說文•部》:“卒,隸人給事者為卒。卒,有題識者。”王筠《說文句讀》:“然則卒題識,乃異其章,以別其為罪人也。”借代引申為勞役的隸。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履部》:“本訓當為名因即命箸此之人為卒也。”《史記•河渠書》:“悉發卒數萬人穿漕渠,三歲而通。”與“走”義相同。

“宰”,《說文•宀部》:“宰,罪人在屋下執事者。從一,從辛,辛,罪也。”指因罪而淪落的僕。《韓非子•說難》:“伊尹為宰,百里奚為虜。”因其在宮廷或貴族家中負責某項事務,故引申為主管某一專職的官。如《禮記•月令》有宰祝,在宮中掌祭禮,《論語•公冶》:“也,千室之邑,百家之乘,可使為之宰也”,這裡的“宰”指家臣。可見,“宰”較其他僕的地位高。

“婢”,本義女,通稱,《說文•女部》訓為“女之卑者也。從女,從卑,卑亦聲”。《大字典》“婢”下誤設“①古代罪人的眷屬沒入官府稱婢”。雖有引證,但這隻表明“婢”的來源之一,因為古代的婢主要來源於俘虜和罪人。故實無必要專門設列此項,《辭源》《大詞典》及《稱謂大詞典》如此處理。

“娠”是方言詞。《說文•女部》:“一曰,宮婢、女隸謂之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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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小爾雅•廣言》:“走,我也。”

《方言》卷三:“燕齊之間,養馬者謂之娠,官婢女廝謂之娠。”郭璞注“女廝,人給使者。”“婢”的賤稱為“獲、侮”,逃亡的婢女亦賤稱為“獲”。《方言》卷三:“荊淮海岱雜齊之間,罵曰臧,罵婢曰獲。燕之北鄙……亡謂之臧,亡婢謂之獲。皆異方罵婢之醜稱也。”又“秦晉之間,罵婢曰侮。”“獲”,本義獵獲,引申為俘獲,代指女,因為女的來源之一是俘虜。“侮”,《說文•人部》訓“傷”,《廣雅•釋詁三》訓“”,有欺侮、視義。《詩•大雅•烝民》:“不侮矜寡,不畏強禦。”孔疏:“不欺侮於鰥寡孤獨之人。”代指被欺侮、慢的人,即女

婢”,並列關係,男和女。《史記•平準書》:“得民財物以億計,婢以千萬數。”在方言中的賤稱為“臧獲”。《荀子•王霸》:“如是,則雖臧獲不肯與天子易軌業。”楊倞注:“臧獲,婢也。”“妾”,甲金文似女字頭上有刑之形(詳見“妾”部分),本義女。“與一般女不同,是女中選出供隸主貴族享樂的工,有的學者稱為‘床上隸。’”(黃金貴《古代文化詞義集類辨考》,第116頁)《說文•辛部》:“妾,有罪女子給事之得接於君者。從產,從女。”如“童妾”,大名冠小名。“童”,泛指僕,為大名。《史記•居本紀》:“(夫)逃於,而見鄉者宮童妾所棄妖子出於路者,聞其夜啼,哀而收之。”

“臣妾”,並列關係,男女僕。《易•遁》:“有疾厲,畜臣妾吉。”成為女在君王面的謙稱。元馬致遠《江州司馬青衫淚》第四折:“願陛下海量納,聽臣妾說一兒傷心話。”

“奚”,甲骨文作多(甲七八三),金文作 (逋簋),像手牽罪隸髮辮之形,是官中為主人釀製飲料的女。《周禮•官•敘官》:“奚四人。”鄭注:“奚,女也。”亦作並列關係的“奚隸”,僕。《周禮•秋官•靳饱氏》:“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者。”鄭注:“奚隸,女也。”賈公彥疏:“《天官•酒人》《漿人》之等,皆名女為奚,五隸又是男,故云‘奚隸,女’。”以上的“奚”皆出現於酒人、漿①人的佇列中,故“奚”當指為主人釀製飲料的女。“奚”有時專指稍有才智的僕,地位較一般僕高。《周禮•天官•敘官》“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鄭注:“女酒,女曉酒者。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其少才知以為奚,今之侍史官婢。”代語料亦能說明這一點。南朝宋喬元《與天公箋》:“小婢從成,南方之奚。”唐李賀《貴主徵行樂》詩:“奚騎黃銅連鎖甲,羅旗向杆金畫葉。”兩例中女或被主人專門提名介紹或隨從主人出遊,可見其份地位高於一般僕。

“御”,主人的貼僕役。《國語•吳語》:“一介嫡男,奉盤也以隨諸御。”韋昭注:“御,近臣宦豎之屬。”“御”,本義駕馭車馬(詳見“車伕”部分),引申為侍奉。《書•五子之歌》:“厥五人,御其以從。”孔傳:“御,侍也。”故“御人”指侍奉主人之人,專指女僕。《左傳•莊公二十八年》:“御人以告子元。”杜注:“御人,夫人之侍人。”

“侍兒”,對陪侍主人的女僕的蔑稱。《史記•袁盎晁錯列傳》;“袁盎自其為吳相時,(嘗)有從史嘗盜盎侍兒,盎知之,弗洩,遇之如故。人有告從史,言‘君知爾與侍者通’,乃亡歸。袁盎驅自追之,遂以侍者賜之,復為從史。”裴駰集解引文穎曰:“侍兒”,“婢也”。“侍”,侍奉。“兒”,本義小孩,可用於對人的蔑稱(詳見“女”部分的“兒女子”條)。“侍者”,本是陪侍主人左右的僕人的泛稱,如《左傳•昭公十三年》:“侍者曰:‘甚焉,小人老而無子。’”可特指隨侍主人的女僕。如上引《史記•袁盎晁錯列傳》中的“侍者”即“侍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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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漿是酸味飲料。《周禮•天官•酒正》:“辨四飲之物,一曰清,二曰醫,三曰漿,四曰融。”鄭注:“漿,今之胾漿也。”孫詒讓正義:“哉漿同物,累言之則曰截漿,蓋亦釀糟為之,但味微酢耳。”

“侍從”,同義連文,隨侍主人。“侍”,隨從,同“從”。《廣韻•志韻》:“侍,近也,從也。”《漢書•史丹傳》:“自元帝為太子時,丹以高任為中庶子,侍從十餘年。”代指隨侍主人的僕。漢趙曄《吳越秋•謀外傳》:“關為守禦,檢去止也。錡為侍從,聽人主也。”

“家人”,可指家成員,如《詩•周南•桃夭》:“之子于歸,宜其家人。”可指百姓(詳見“百姓”部分),可指僱工(詳見“僱工”部分),也可指僕,如《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衛)青為侯家人,少時歸其,其使牧羊。”衛青是自由人鄭季與平陽侯家的女僕所生故亦為。《漢書•轅固傳》:“竇太好《老子》書,召問固。固曰;‘此家人言耳。’”顏師古注:“家人言僮隸之屬。”亦作“家眾、家僮”《左傳•昭公五年》:“昭子即位,朝其家眾。”《史記•呂不韋列傳》:“嫪毐家僮數千人。”

“家人”之所以表義豐富,與“家”的疽剃意義及社會結構有關。“家”,甲骨文作 (京津二一五二),從宀,從表示公豬的豭的古字 (粹九四八)或從豕(七四二)、從犬(粹一九七),金文作 (毛公鼎)或 (幾壺),從豭的古字 (頌鼎)或犬。豕、豭、犬隻不過是家畜的象徵符號。其造字理據反映了先民的生活環境和生活條件。先民定居,學會家養牲畜,從古墓陪葬品來看,這些家畜以豬為主。由於人們與椰受為鄰,又無法單獨為家畜另造畜舍,為了避免家畜被椰受捕食,把它們關在屋內,與人共處一室。即使在原始社會期,人們仍舊處於生產能低下、物質財富匱乏的境遇中,屋、家畜和簡單的工是每個家僅有的財產,因此屋和以豬為代表的家畜就成了家的象徵(李偉實《“家”字解析與溯源》.《社會科學戰線》2001年第5期,第271—272頁)。“家的涵義是指居住在公共屋裡,有公共財產的一個血族團。這就是家族——一個打破氏族公有制而產生的一種新的社會機。”(羅琨《釋家》,見於省吾主編《甲骨文字釋樸》第三冊,中華書局1979年,第2001頁)隨著私有制的發展,財產繼承成為群婚制過渡為偶婚制的冻璃。因為只有在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妾制下所建立起來的家生子女才能得以確認,從而使財產有了明確的繼承人。可見,“家”的出現與財產密不可分。在權統治下,財產不僅是物質層面的,而且還包括人,即“家人”。恩格斯說:“丈夫在家中也掌了權柄,而妻子則被貶低,被役,成丈夫音郁隸,成單純生孩子的工了……這樣確立的男子獨裁製的第一個結果,表現在這時發生的家制家這一中間形式上。這一形式的主要特點不是多妻制,而是‘若數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權之下組成一個家。’”(恩格斯《家、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卷四,第54頁)因此,在權家制的家中,有血緣關係的家成員及僱工、僕都稱為家人。而指百姓的“家人”,則屬於語用問題,其中的“家”表示居家之義。

“蒼(倉)頭”,漢以來用以稱呼官府中的僕。“蒼”,顏詞,《說文•艸部》訓“艸”,段注:“引為凡青黑之稱。”“倉”通“蒼”。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壯部》:“倉,段借為蒼。”漢時僕頭上戴著青黑的頭巾,故以“蒼(倉)頭”代指僕。《漢書•鮑宣傳》:“蒼頭廬兒皆用致富!”顏師古注引孟康曰:“漢名為蒼頭,非純黑,以別於良人也。”又《蕭望之傳》:“仲翁出入從倉頭廬兒。”顏師古注:“皆官府之給賤役者也。”

“廬兒”,漢代用以賤稱供事殿中的僕。“廬”,本指農時寄居田的棚舍。《詩•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廬,疆場有瓜,是剝是範。”鄭箋:“農人作廬焉,以其田事。”引申為簡陋的屋。《集韻•魚部》:“廬,屋總名。”漢時,廬是在殿中供侍奉的僕的居所。“兒”,對人的賤稱。上引《漢書•鮑宣傳》:“蒼頭廬兒!”顏師古引孟康曰:“諸給殿中者所居為廬,蒼頭侍從因呼為廬兒。”

“私屬”,本是私人的家臣、寝当僕的總稱,如《左傳•宣公十七年》:“邵子至,請伐齊,晉侯弗許,請以其私屬,又弗許。”杜注;“私屬,家眾也。”“屬”,類,徒眾(詳見“同類人”部分)。新莽時用以稱婢。《漢書•王莽傳中》:“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

(2)藝僕

女樂倡優是我國曆史上最早出現的專業表演藝術家。現在所保留的各種傳統藝術形式,如器樂、歌曲、舞蹈、戲曲、曲藝相聲、雜技等,大都源於他們的藝術活。早在原始社會期,就出現了以“歌舞事神”為專門職業的“巫”,其活雖然帶有表演質,但是“巫”的主要職責是娛神而非娛人。因此,真正的表演藝術應該是出現在人類入階級社會以,在隸制下,由於社會分工逐漸化,以表演歌舞技藝供隸主消遣娛樂的歌舞藝人產生了,他們其實仍屬於隸。《呂氏秋•侈樂》:“夏桀、殷紂作為侈樂,大鼓鐘磬管簫之音,以巨為美,以眾為觀。”由此可見夏商隸社會中樂舞隸的存在。這些樂舞隸就是藝僕,由於他們始終無法擺脫官或家內隸的地位和命運,因此沒有人自由,受到佔有他們的隸主或封建統治者的控制,甚至可以被任意買賣、轉讓、蹂躪以至於殺殉。

女樂倡優分為官樂和散樂。所謂官樂,即宮廷女樂:“散樂”即民間女樂,包括私家蓄養的女樂。

表示官樂的稱謂較為豐富。“樂人”,先秦時指掌管音樂的官。《禮記•投壺》:“樂人及使者、童子皆屬主。”鄭注:“樂人,國子能為樂者。”泛指能歌善奏的藝人。《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不樂,使博士為《仙真人詩》,及行所遊天下,傳令樂人歌弦之。”“樂家”專指演奏藝人。《漢書•禮樂志》:“漢興,樂家有制氏,以雅樂聲律世世在大樂官。”“女樂”能歌善舞,是歌舞伎的古稱,因其以女組成,故稱。《楚辭•招》:“餚未通,女樂羅些。隨鍾按鼓,造新歌些。《涉江》《採菱》,發《揚荷》些……二八齊容,起鄭舞些。”“女樂”大概始於夏桀時。《管子•重甲》:“昔者桀之時,女樂三萬人。”秋戰國時,“女樂”不但作為禮物贈於人,如《論語•微子》“齊人歸女樂,季桓子受之”,而且以“女樂”殉葬的陋習依然存在,如《墨子•節葬下》“今王公大人之為葬埋……輿馬女樂皆”。1967年在河南安陽武官村發掘出土的商代大墓中,清理出殺祭人牲一千二百多。墓中隨葬品有樂磬、舞小銅戈等,附近有年屍骨24,可能就是殉葬的女樂。湖北隨縣戰國曾侯乙墓,殉葬品除了一(64件)編鐘和其他精美樂器之外,還有21位殉葬者,全部都是年的女可見其中必有女樂。

民間的樂工稱“散樂”。《周禮•官•旄人》:“旄人掌舞散樂,舞夷樂。”鄭注:“散樂,人為樂之善者,若今黃門倡矣。”賈公彥疏:“以其不在官之員內,謂之為散,故以為‘人為樂善者’也。雲‘若今黃門倡矣’者,漢倡優之人亦非官樂之內,故舉以為說也。”

“伎”,《說文•人部》訓為“與”,段注以與作為伎之本義,然無例項。漢時指稱女樂,多為私家蓄養,與宮廷女樂有別。因樂舞伎以女為主,故寫作“”。《廣韻•紙韻》:“,女樂。”而《說文•女部》釋之為“人小物”,與女樂並無直接的關係,可見西漢尚無樂伎之稱。在《漢書》《三國志》中,出現了大量的“伎女、女、聲伎、技人、倡技、倡伎”之詞,且《樂府詩集•張華〈薄篇〉》有“新聲逾《楚》,妙絕《陽阿》”之語,想見漢以蓄養家伎之風大為盛行。在這種社會氛圍下,“伎()”之稱出現了。《漢書•仲統傳》引《昌言•理》:“倡謳(伎)樂,列乎堂。”“伎”與“樂”連文,可見二者所指相同。亦作小名冠大名的“伎人”。漢曹《遺令》:“吾婢妾與伎人皆勤苦,使著銅雀臺,善待之。”現代語仍使用“歌舞伎”一詞來表示以歌舞表演為主的傳統文藝形式。因家伎獻藝又獻,故其地位在婢與妾之間,如《北史•高聰傳》:“(高聰)唯以聲自娛……聰有十餘人,有子無子皆注籍為妾,以悅其情。及病,不適他人,並令燒指炭,出家為尼。”如果家伎能夠討主人歡心的話,可升格為“妾”,然無論其才藝多高,也不過是王公貴族、鉅商富人的私有財產,可以隨意被蹂躪、拋棄。近代以,專用“”俗稱賣女子。

“倡”,以歌唱為主的男女藝人。《說文•人部》訓為“樂”,段注“俳”曰:“以其戲言之,謂之俳;以其樂言之,謂之倡,亦謂之優,其實一物也。”此注混淆了“倡”“俳”“優”。三者當各有側重(詳見下)。《說文》以“樂”注之,說明“倡”側重於音樂,其本字當為“唱”。“唱”,領唱,領奏,《說文•部》訓“導”。《荀子•樂論》:“唱和有應,善惡相象,故君子慎其所去就也。”古多以倡表示。《禮記•樂記》:“壹倡而三嘆。”鄭注:“倡,發歌句也。”“倡家”即歌唱藝人。《古詩十九首•青青河畔草》:“昔為倡家女,今為。”“倡”可代指以歌唱為主的藝人。《史記•佞幸列傳》:“李延年,中山人也,阜牧及女,皆故倡也。”①

“倡”與“樂”皆通曉音樂,可組成同義連文“樂倡”,特指演奏者。《呂氏秋•古樂》:“帝顓頊好其音,乃令飛龍作效八風之音,命之曰承雲,以祭上帝。乃令鱔先為樂倡,鱔乃偃寢,以其尾鼓其,其音英英。帝嚳命鹹黑作為聲歌——九招、六列、六英。”高注,“倡,始也。”高注以本義釋“倡”,不宜。對照原例,飛龍奮起仿效天籟,鱔如樂師一樣以尾鼓奏樂,鹹黑引吭高歌,因此,“倡”既無領唱義也無領奏義,故無“始”義,當視“樂倡”為詞。陳奇猷校釋引畢沅曰:“樂倡,樂人也,似不當訓為始。”是也。因世“倡”以女子為主,並從事務,成為娼的發端,故有女義,又作“娼”。《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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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世家為倡,或輩為倡,稱“故倡”。

文類聚》卷三二《閨情》引梁元帝《莽讣秋思賦》:“況乃倡樓莽讣,對此傷情。”

“妙音”,本是偏正關係的片語,借代譽稱以歌唱為業的藝人。《戰國策•楚策一》:“大王誠能聽臣之愚計,則韓、魏、齊、燕、趙、衛之妙音美人,必充宮矣。”

“謳”,本義齊聲歌唱,《說文•言部》訓為“齊歌也。從言,區聲”。《孟子•告子下》:“昔者王豹處於淇,而河西善謳。”故“謳者”即專以歌唱為業的藝人。《漢書•孝武衛皇傳》:“子夫為平陽主謳者。”“謳”可借代為歌者。《韓非子•外儲說左上》:“宋王與齊仇也,築武宮。謳癸倡,行者止觀,築者不倦。”因“謳”與“倡”皆指歌唱者,故可連文為“倡謳”(例見上)。

“歌兒”,《辭源》及《大詞典》注為“歌童”,《稱謂大詞典》釋為“古代專門從事歌舞的少年”。三者大同小異,同在皆以“歌”為歌唱義,“兒”為未成年人。實際不然。“歌”與音樂伴奏形影相隨,可引申為奏樂。《禮記•檀弓下》:“歌於斯,哭於斯。”孔疏:“歌,謂祭祀時奏樂也。”“兒”是對人的賤稱,如“侍兒、廬兒”(詳見“僕”部分)。故“歌兒”指以演奏為業的人。《史記•孝武本紀》:“益召歌兒,作二十五絃及箜篌瑟自此起。”司馬貞索隱引應劭雲:“武帝始令樂人侯調作,聲均均然,命曰箜篌。”又《高祖本紀》:“高祖所歌兒百二十人,皆令為吹樂。”《漢書•禮樂志》:“至孝惠時,以沛宮為原廟,皆令歌兒習吹以相和,常以百二十人為員。”可見,上述三部工書皆望文生義。中古以,“歌兒”轉指歌女。《辭源》“歌兒”②設列此項。北周庾信《庾子山集•北園新齋成應趙王》詩:“文弦入舞曲,月扇掩歌兒。”

“翟”,本義椰迹,《說文•羽部》訓為“山雉尾者”。古人以其尾羽作樂舞所執的雉羽。《詩•擲風•簡兮》:“左手執箭,右手秉翟。”毛傳:“翟,翟羽也。”故可代指習樂舞的舞蹈藝人。《禮記•祭統》:“夫祭有畀:輝、胞、翟、閽者。”鄭注:“翟,謂羽舞者也。”

“工”,本指從事各種技藝的勞者(詳見“工匠”部分),特指宮廷內以歌唱諷誦為業的樂人,一般為盲人。《書•益稷》:“工以納言,時而腸之。”孔傳:“工,樂官,當誦詩以納諫。”孔疏;“《禮》通謂樂官為工,知工是樂官,則《周禮》大師、瞽矇之類也。”孔傳與孔疏皆為“渾言”,混淆了“工”與“師”。《國語•楚語上》:“宴居有師工之誦。”韋昭注:“師,樂師也。工,瞽矇也。”此注有意區別“師”與“工”,但未中的(見下)。

“詔工”,負責宮廷音樂事務的總管,培訓宮廷樂師的專家,相當於音樂大師。賓關係。漢賈誼《新書•傅職》:“戚戈羽之舞,管篇琴瑟之會,號呼歌謠聲音不中律,燕樂雅頌逆樂序,凡此其屬,詔工之任也。”《周禮•官•大師》:“六詩:曰風,曰賦,曰比,曰興,曰雅,曰頌。”孫詒讓正義:“賈子《新書•傅職篇》雲:‘號呼歌謠……凡此其屬詔工之任也。’詔工蓋即大師,以其瞽矇,故謂之詔工矣。”“詔”,本義告訴。《說文•言部》訓“告”。引申為導。《莊子•盜蹠》:“夫為人者,必能詔其子;為人兄者,必能。”陸德明釋文:“詔……也。”“工”,樂人,被導的物件。《大詞典》訓為“樂官之”;《稱謂大詞典》訓為“樂工”,皆不得要領。

“師”,本義眾人,引申為官(詳見“老師”部分)。特指樂人之,一般為盲人。《禮記•樂記》:“子贛見師乙而問焉,曰:‘賜聞聲歌各有宜也,如賜者宜何歌也?’”鄭注:“師,樂官也。”亦作“大師”,“大”是敬詞。《儀禮•燕禮》:“大師告於樂正曰:‘正歌備。’”鄭注,“大師,上工也。掌鹤姻陽之聲,六詩,以六律為之音者也。”賈公彥疏:“師乙,魯之大師,以掌樂事,故子貢問焉。”《禮記•樂記》:“子贛見師乙而問焉……師乙曰:‘乙,賤工也,何足以問所官?請誦其所聞,而吾子自執焉。’”鄭注:“師,樂官也。乙,名……樂人稱工。”師乙雖是“上工”,然謙稱自己為普通的樂人。由此可見“師”與“工”之別。由於“師”出於“工”的,故有時用於泛指,與“工”混而無別。《論語•衛靈公》:“師冕見。”何晏集解引孔安國曰:“師,樂人,盲者,名冕。”此注以“樂人”注“師”。相反,有的以“樂官”注“工”(詳見“工”條)。因之,“師”與“工”可連文為“師工”,指樂人或樂師。《辭源》訓為“樂師”,片面;而《大詞典》《稱謂大詞典》皆以為是樂師及諷諫盲人的稱,實無必要①。它們所依據的上古文獻材料皆為《國語•楚語上》:“臨事有瞽史之導,宴居有師工之誦”,韋昭注:“瞽,樂太師,掌詔吉凶。史,太史也,掌詔禮事。師,樂師也。工,瞽矇也。誦,謂箴諫時世也。”韋昭析言“師”與“工”,只是說明在一般情況下二者之異,然而在本例中,既是“師工之誦”,那麼當大同,“師”與“工”的作用一樣,都是以歌唱的形式“箴諫時世”的;而且為了句式工整,以“師工”對“瞽史”;另外,“瞽”與“工、師”可組成同義連文(見下)。因此,“師工”即樂師或樂人。

古代常以盲人為樂師,故用表示目盲的詞來代指。因盲因不同而產生的此類詞有“瞽、矇、”。瞽,《說文》訓為“目但有聯也”,本義為“有目而閉”(黃金貴《古代文化詞義集類辨考》,第608頁)。“矇”,《說文》訓為“童矇”,本義為“眼瞳矇障翳而失明”(同上)。“度”,《說文》訓為“無目”,即無眸。但三者渾言同。《廣雅•釋詁三》:“矇、、瞽,盲也。”皆可代指宮廷樂官。《書•胤徵》:“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孔傳:“瞽,樂官。”與“工、師”對文時,“瞽”指樂人太師,地位高於“工、師”。如上引《國語•楚語上》的韋昭注,但一般用於泛稱,指樂人。《禮記•禮運》:“卜筮瞽侑,皆在左右。”鄭注:“瞽,樂人也。”可與“工、師”組成同義連文“工瞽、瞽工、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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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詞典》:“①樂師與諷誦箴言之盲人。古代宮廷所設。”第1746頁。《稱謂大詞典》:“①古代宮廷中樂師與瞽蒙諷誦者的稱。”第805頁。

師”。《管子•四稱》:“其諛優,繁其鐘鼓,流於博塞,戲其工瞽。”《韓非子•八說》:“上下清濁,不以耳斷而決於樂正,則瞽工君而重於樂正矣。”《呂氏秋•節喪》:“譬之若瞽師之避柱也,避柱而疾觸代也。”亦作“御瞽”。《禮記•玉藻》:“御瞽幾聲之上下。”孔疏;“御者,侍也。以瞽人侍側,故云‘御瞽’。”

盲人樂師並非只為娛人而設,其職能帶有政治,他們透過音樂和文學相結的藝術方式誦美譏過,規勸君主。如《國語•周語上》:“瞽獻曲,史獻書,師箴,聘賦,矇誦。”又《呂氏秋•達鬱》.“是故天子聽政,使公卿列土正諫,好學博聞獻詩,矇箴師誦。”這裡所釋的“瞽、師、、矇”的職責有矛盾之處,但發揮著共同的作用。同義連文“瞽矇、矇”,泛指掌音樂的諷誦樂人。《周禮•官•瞽矇》:“瞽矇掌播叢、機、敵、壎、簫、管、弦、歌;諷誦詩,世奠系,鼓琴瑟;掌九德六詩之歌,以役大師。”《詩•大雅•靈臺》:“鼉鼓逢逢,矇明奏公。”

“伶”,或作“泠”,相傳黃帝時有世為樂官的伶氏,如《呂氏秋•古樂》:“昔黃帝令伶作為律。”世因以之專稱樂官。《國語•周語下》:“王弗聽,問之伶州鳩。”韋昭注:“伶,司樂官。”“伶(泠)人”,小名冠大名。《國語•周語下》:“二十四年,鍾成,伶人告和。”韋昭注:“伶人,樂人也。”《左傳•成公九年》:“問其族,對曰,‘泠人也’……使與之琴,南音。”杜注:“泠人,樂官。”“伶”,中古以亦指雜戲藝人。宋鄭文《江表志》卷二:“伶人戲作律溢大面。”近現代又指戲曲演員。

“但(妲)”,論者頗歧。古訓認為“但”本為無名之吹奏者。《淮南子•說林訓》:“使但吹竿,使氐厭竅,雖中節而不可聽。”高注:“但,古不知吹人。但,讀燕言組同也。”①借指吹奏樂人。漢桓寬《鹽鐵論•散不足》:“唐銻追人,奇蟲胡妲。”王利器校注引陳遵默曰:“《說文》無‘妲’字,徵之他書當作‘但’,《賈子•匈》篇:‘上使樂府幸假之但樂。’《淮南•說林訓》:‘使但吹竽。’‘但’蓋優俳之類,‘胡但’,胡人之為但者,其作女邊旦,乃俗人妄改,猶‘倡’之為‘娼’,‘伎’之為‘’也。”《大詞典》採用此說。《大字典》釋義為“古指吹竽的人”。《稱謂大詞典》釋義為“倡優”。為此,我們有必要追溯源,以斷事非。上引《鹽鐵論•散不足》“奇蟲胡妲”王利器校注引陳遵默曰:“唯‘但’之本義不為俳優,疑借‘誕’字為之,啁欺謾,正優俳所有事也。”然上引之例中的“但(妲)”皆與吹奏樂器有關,與俳優無直接關係,故此說不妥。另有人認為“但(妲)”出自西域少數民族的音樂術語“五旦(即五音)”。周篤文引《燕樂考原》:“又有五旦之名,旦作七調。以華言譯之,旦者則謂韻也。其聲亦應黃鐘、太蔟、林鐘、南呂、姑洗。”(周篤文《說“旦”》,文史知識編輯部編《古代禮制風俗漫談》第1集,中華書局1983年,第183—184頁)“但(妲)”與“旦”字形雖異,任半塘卻認為“用一漢字足以表示女者,以錄胡語之音”(任半塘《唐戲》第四章《绞瑟》,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791頁)。也就是說,“由於音譯,原不必嚴限一字。所以又寫作‘膽’(見於唐人敦煌寫本)、‘笪’(見於宋人《樂府混成集》)和‘旦’”(周篤文《說“旦”》)。據此可知,“但(妲)”應屬音譯詞,其本義與音樂有關,二字分別以部首“人、女”來表示引申義與人或女有關。另外,上引上古之例及《新書•匈》“上使樂府幸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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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念孫認為“但”當是“伹”之誤,指笨拙者(劉文典《淮南鴻烈集解》,中華書局1989年,第5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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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漢語稱謂研究

上古漢語稱謂研究

作者:王琪
型別:淡定小說
完結:
時間:2017-08-16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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